调解协议书

时间:2022-09-24 06:09:22 协议书 我要投稿

调解协议书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书,签订协议书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那么什么样的协议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调解协议书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调解协议书3篇

调解协议书 篇1

  甲方:中南通道ZNTJ—15标项目经理部六分部

  乙方:

  由于中南通道GSM—R通信工程施工,影响通信铁塔(包括后续铁塔安装调试等)建筑安装需对乙方麦苗等造成损害,由此引起的青苗赔偿事宜,按照鲁价费发{20xx}178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结合现场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影响地点、范围及赔偿项目

  1、地点及范围: 通信基站( )铁路征地红线外农

  用地共计()亩

  2、赔偿项目: 通信基站基础和铁塔安装,通信基站光缆引入及设备安装,天馈线安装调试等后续工作。

  3、备注:

  二、赔偿价款及支付方式:

  1、赔偿价款: 共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干使用。

  2、 工程竣工后结算,在__3__日内一次付清。

  三、甲方权利义务:

  1、享有在本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内自由从事工程施工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赔偿款。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及时受领赔偿款,并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2、保证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施工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四、 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无法正常施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支付协议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签定后,双方应忠实履行,如发生争议,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中南通道ZNTJ—15标 乙方(章):

  项目经理部六分部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双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书 篇2

  受害人:

  彭跃进,男,19xx年5月7日生,20xx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戴秋风,女,19xx年4月25日生,20xx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法定代理人:

  彭娟,女,19xx年8月25日生,系以上两位受害人之女。

  彭敏,男,19xx年3月21日生,系以上两位受害人之子。

  肇事人:

  郭先刚,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x村。

  法定代理人:

  李淑先,女,1953年7月16日生,系肇事人之母。

  肇事人郭先刚在20xx年xx月xx日晚九点左右对彭跃进,戴秋风及孙子三人所驾的两轮摩托进行相撞,造成彭跃进、戴秋风俩人死亡。现肇事人郭先刚被关在押,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在镇政府多次主持调解下就人身死亡赔偿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现双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肇事人郭先刚对受害人彭跃进、戴秋风的死亡赔偿所有各项损失费贰拾陆万元(其中含车辆交强险赔偿11万,郭先刚交付现金壹拾伍万元)。郭先刚在彭家办丧事时已赔偿了人民币叁万元,余下壹拾贰万元在签本协议时已经付清。

  二、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后,受害人的子女表示对肇事人郭先刚予以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在对郭先刚作出刑事判决时予以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并由彭娟、彭敏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谅解书。

  三、镇党委、政府考虑受害方家庭条件及其特殊,由镇政府出面,衔接相关部门解决陆万元(即不再从交强险中扣除县已垫付的`陆万元现金)。

  四、协议签字后,受害人的子女彭娟、彭敏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讼诉赔偿。

  五、该协议签字生效,双方放弃,一切再议权力。

  受害方:xxx 肇事方:xxx

  法定代理人:xxx 法定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协议书 篇3

  当事人:田_、女、汉族、现年51岁、文盲、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_,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_,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_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 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医学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二、死者赵石成在煤矿工作多年,不幸在煤矿宿舍死亡。参照大河煤矿企业工亡和意外死亡的补偿标准,由大水昝煤矿付给补偿费71.6万元(柒拾壹万陆仟元整)、(安葬、包裹及其他费用);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四、补偿款分两次付清,20_年10月11日18时付30万元(叁拾万元整),剩下的'在死者安葬后第二日付清。死者亲属在领款时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为证;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今后死者家人及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生活;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_法律援助工作站

  20_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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