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博士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2-12-03 19:17:15 开题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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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博士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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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博士论文开题报告

  优秀博士论文开题报告篇1

  论文题目:中国智慧城市建设问题研究

  一、文献综述

  智慧城市是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出现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引起全球关注始于 2009 年。由于全球智慧城市建设刚刚兴起,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都十分有限,主要是围绕智慧城市是什么、如何建设它来展开的,并且这些研究目前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实践进展也十分有限,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借鉴他方现有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并为我所用,以促进中国智慧城市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和实践探索的持续深入,是行政管理学者需要承担的重大责任。对于笔者而言,阅读和借鉴前辈们的研究和实践成果,是寻求自身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的依据所在。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

  1.信息技术与城市发展方面的研究。

  2.智慧城市建设的目标、意义和应用领域方面的研究。

  3.智慧城市建设的基本条件与策略方面的研究。

  4.智慧城市建设的思路和路径方面的研究。

  5.智慧城市建设的风险、效益和评价方面的研究。

  6.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案例研究。

  (二)国内外实践发展状况。

  二、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随着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出现和迅速发展,2008 年底 IBM 提出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地球”的设想,2009 年又提出建设“智慧地球”首先需要建设“智慧城市”的口号,希望通过“智慧城市”的建设引领世界城市通向繁荣和可持续发展。虽然 IBM 提出的智慧城市理念具有明显的商业利益驱动,甚至可以将其看成是以 IBM 公司为代表的 IT 行业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当政府和民众面对接踵而至且日趋严重的城市病(如:人口膨胀、资源紧缺、环境污染严重、交通拥堵、公共安全隐患日增等)束手无策时,以智慧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浪潮的到来,让困顿中的政府和民众对未来城市生活有了新的憧憬,正是怀着这种对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憧憬,智慧城市的理念最终被政府和民众所逐渐接受并推广。

  1.城市的智慧发展理念将为解决当今“城市病”提供新的途径。

  2.智慧城市已成为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大趋势。

  3.相关研究的薄弱和匮乏是该选题的缘由之一。

  (二)选题意义。

  在现阶段对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 对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 丰富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理论。

  3. 为我国新兴的智慧城市建设实践提供理论指南。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共分为绪论和正文两部分。

  绪论部分阐述了论文的选题缘由、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状况、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基本问题。

  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 智慧城市的理性解读智慧城市是城市发展的一个新兴形态和未来趋势,认识智慧城市应首先了解城市的起源、定义及发展历史,从而认识城市的发展规律。在探寻城市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国内外众说纷纭的智慧城市概念进行总结归纳,并提炼出本文对智慧城市的概念界定和属性认知。在对智慧城市这一核心概念进行充分解读的前提下,理性地分析了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热潮兴起的动因。

  第二章 智慧城市建设的前提条件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诞生而兴起的。以感知技术、新一代网络通讯技术、云计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是智慧城市建设的核心技术。全面覆盖的网络基础是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基础设施共同构成了智慧城市建设的硬件基础条件。智慧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组织领导机构和制度体系共同构成了智慧城市建设的软件基础条件。智慧城市建设的硬件基础条件和软件基础条件是智慧城市建设所必须的前提条件。

  第三章 智慧城市建设的基本模式智慧城市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建设才刚刚开始,在目前的建设实践中还未形成一个标准的体系可供遵循。本文通过对智慧城市建设目标模式、实施模式与过程管理模式的研究,提出了对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切实可行的、标准的参考体系,并绘制了有关模式的构成示意图。

  第四章 智慧城市建设的风险预警目前智慧城市建设的热潮正在我国形成,而对于智慧城市建设将带来的风险研究明显不足。技术安全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是智慧城市建设风险的根本诱因,由于智慧城市是虚拟城市与实体城市的融合,因此技术安全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对新环境下的城市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带来了新的风险威胁。本文从整体上对智慧城市建设的可能风险进行了预警。

  第五章 智慧城市建设的保障机制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创新工程,要顺利实施智慧城市建设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创新机制及和谐管理机制。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是防范建设风险的有效屏障,建立智慧城市建设与运行的创新机制,调动与激发整个城市的创新能力,以保障智慧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多元主体互动参与的和谐管理机制是和谐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必然选择。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本论文从智慧城市建设的现状出发,首先系统研究了智慧城市基础理论方面的问题:智慧城市的概念、属性及建设动因;其次,探讨分析了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条件: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再次,研究并构建了智慧城市建设的基本模式:智慧城市建设的目标模式、实施模式及建设过程管理模式,而后在剖析智慧城市安全风险根源的基础上,预警了智慧城市建设的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最后,研究了智慧城市建设的保障机制:智慧城市建设的安全防范机制、创新机制及和谐管理机制。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1.在选题方面。从笔者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没有一篇研究智慧城市及智慧城市建设的博士论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选题本身就体现出一定的新意,此选题在国内属于前沿性的.研究领域。

  2.在写作内容方面。尽管当前的一些论文或着作涉及到了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相关问题,但多是就其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国内外建设问题的简介与比较,建设模式的讨论,建设的保障措施等。

  这些研究对智慧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关注不够。本文从智慧城市建设的现状、建设动因、前提基础、基本模式、风险预警到保障机制等系列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研究的完整逻辑链条,对智慧城市建设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

  (二)不足之处

  1.智慧城市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国内外关于智慧城市的理论研究才刚刚开始,文献资料积累有限。同时在实践领域的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城市政府接受并着手规划建设智慧城市是从 2009 年以后才开始的,目前许多问题尚在探索中,因此缺乏翔实、完整的经验数据。理论研究文献以及实践数据的缺乏,给本文深入研究智慧城市建设的相关问题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这使得本文的研究缺乏量化分析。

  2.智慧城市建设问题研究,涉及领域广、影响因素多,事关整个城市发展全局,而每个城市就其个体而言情况各异。本文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宏观层面的探讨,缺乏对微观层面的考察。同时本文较多地探讨了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共性问题,而对个性问题的讨论还远远不够。

  3.本文将界定智慧城市的概念,对其内涵进行较深入的探讨,但限于笔者的研究能力有可能对其外延的研究不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1)构建智慧城市建设基本模式。

  (2)形成智慧城市建设预警机制。

  (3)形成相关研究论文。

  、完成论文拟阅读的主要文献

  (一)外文译着:

  [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俄]列宁。列宁全集(第 19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4][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第三版)[M].彭和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5][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6][美]L.A.怀特。文化的科学--人类与文明的研究[M].沈原,黄克克,黄玲伊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

  [7][美]凯文。林奇。城市形态[M].林庆怡,陈朝晖,邓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8][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吴良健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9][美]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M].蔡江南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10][美]熊彼特。 增长财富论--创新发展理论[M].李默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二)中文着作:

  [1]蔡立辉。电子政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陈振明。公共部门战略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陈述彭。城市化与城市地理信息系统[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4]崔保国。信息社会的理论与模式[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5]程工,张秋云,温荣堂等。转轨时期基础设施融资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6]承继成,王宏伟。城市如何数字化:纵谈城市信息化建设[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7]丁伯康。城市建设投融资战略、模式及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8]丁向阳。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9]董宪军。生态城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加里·胡佛,薛源等。愿景:企业成功的真正原因[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三)中文论文:

  [1]陈柳钦。智慧城市:全球城市发展新热点[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8-16.

  [2]陈琳。电子政务环境下中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3]陈铭等。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以“智慧南京”建设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2011(5):84-89.

  [4]陈晓芳。电子政务与政府制度创新[J].科学社会主义,2006(3):63-65.

  [5]陈振明。公共管理需要新的战略思维--评《公共和第三部门组织的战略管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11): 118-120.

  [6]蔡立辉,龚鸣。整体政府:分割模式的一场管理革命[J].学术研究,2010(5):33-42.

  [7]程大章。应重视对智慧城市顶层设计的研究[J].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2012(6):10.

  [8]曹伟,李晓伟。从数字生态建筑走向智慧城市之路[J].城市发展研究,2012(7):61-69.

  [9] 崔婷婷 . 智慧城市建设重在制度 [J].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2012(2):79-80.

  [10]崔国清。中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9.

  (四)网络文献资料:

  (五)外文原文文献:

  优秀博士论文开题报告篇2

  一、论文题目

  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交往急剧增加,仲裁因其灵活、快捷、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争议,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谓的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或过失,必然会影响到公正裁决,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且无法预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仲裁员滥用生杀大权,是否应对仲裁员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以及对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给当事人已经造成损失的故意或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国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及中止、更换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对业己产生损失后,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以及仲裁法学理论上尚无定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立法理念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给仲裁员施加一定责任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滥用职权;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员能够妥善履行职责,同时不必担心受到不正当干扰和不法攻击的必要性。许多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实践者在看到仲裁员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仲裁中,仲裁员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是,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我国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并无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期望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有关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贵任制度的起点;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

  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

  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时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终为伸裁员所行使的裁决权;后者则涉及仲裁中除裁决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务,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双方仲裁当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将仲裁员的责任区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这三种贵任一一进行了研究。在最具争议的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国别的横向比较以及将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进行比较。

  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道德责任不断减弱,而法律责任逐步增加。通过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传统的三种仲裁员责任理论中,绝对豁免与无限责任两个极端的理论已经被淘汰,有限责任豁免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通过与法官责任的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与法官的职业共性来自于他们共同的职业原型“行使裁判职责者”(Adjudicator),两者承袭了该原型的本质成为他们各自职业的本质属性。同时,仲裁员与法官的个性区别主要因为他们不同的执业体系,在保留其作为共性的职业属性之外,在应用中加入了所在体系的实际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责任体系。

  在第二章关于基本利益诉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构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员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应当享受民事责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可以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约定排除上述责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责任的豁免。

  第四章对我国仲裁员现行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仲裁员纪律责任的规范和实践较为成熟;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争议最大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和仲裁实践几乎空白。本文认为,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当统一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机构运行方式上作出改进,使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使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据的督促,从而与仲裁当事人合作实现“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这两个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国现行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法律环境下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之前构建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的适应性,并据此建议完善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重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设计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虑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执业风险立即凸显,因此建议建立仲裁员贵任保险制度,从而为仲裁员执业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

  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总结。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首先,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也是构建二者法律关系和前者责任制度模型中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次,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该等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双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员的裁判者身份为基础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具有以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合意为基础的合同法律关系。

  最后,根据上述定性,本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员就行使裁决权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务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约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别规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及其免责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国别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对上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从而归纳出适用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恰当的模型。

  通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免责的历史比较研究、国别比较研究以及与法官责任制及其免责的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模型。

  五、论文提纲

  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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